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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共治理与协商民主等治理方式的兴起,软法研究也日渐成为显学。在法学和政治学领域都已有不少的论著。但在环境保护领域,软法概念还尚未进入环境法学者研究的视野,环境治理的现状要求我们必须更新环境法律观念,认真对待环境保护中存在的软法现象。当下环境保护中的公共治理的现状呼唤软法之治,同时,传统环境保护所采取的硬法规制模式在严峻的环境形势面前暴露出其种种弊端与不足,将日趋成熟的软法理论引入环境保护领域,借助软法自身的魅力与独特的优势,来实现环境治理方式与手段的多样性,解决目前硬法规制所不能到达的作为领域,不仅能推动环境治理目标的有效实现,也能开辟出软法研究的新领域,回应当前环境保护中公共治理的现实需要。本文运用比较的写作手法,首先阐述了国内外软法研究的现状和环境法制中研究软法的意义,进而对软法与软法治理理论进行概述,界定其概念、特征、价值、以及软法治理理论的兴起,然后论述了目前硬法规制模式在环境治理中的不足,通过对欧盟开放协调机制和日本公害防止协定等域外环境法制中软法治理成功经验的借鉴,肯定了我国环境保护中应当引入软法治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且进一步提出我国环境法制中软法治理模式的建构。在余论部分指出基于软法自身的局限性,其在环境治理中的亦存在一些弊端与不足,因此在环境治理中既要重视软法治理,也不能放弃硬法治理,与软法治理相匹配的环境治理体系应当是“软硬兼施”,有效的实现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统一。唯有实现软法与硬法的对接与整合,才能真正在环境法制中使软法的作用与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在“软硬兼施”中彰显软法的生命力,从而推动环境法治目标的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