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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的宪法理论和实践中,基本权利的主体为自然人(尤指一国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能力存在疑义。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和社会组织的复杂化,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越来越高,十九世纪后半叶以来各国开始承认法人享有部分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较为广泛的基本权利主体范围,但是由于缺乏公法人与私法人理论上的划分,使得对于基本权利主体的研究局限于公民主体,而不涉及到法人。本文拟从基本权利的主体演变出发,并结合比较法的经验,研究法人是否具有基本权利能力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基本权利,进而探索法人基本权利的特殊性,实现法人权利的私权化向法人宪法权利的回归。我国有必要借鉴比较法的经验,一定程度上承认法人的基本权利,在宪法层面找到一条有效的路径保障法人的基本权利,从而不断完善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系。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从时间的维度剖析基本权利主体的演进。从个人到公民,这一变化主要表现于基本权利内容的变化,公民基于政治身份享有更丰富的政治性基本权利;从自然人到法人的演变,揭示出法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历史必然。第二部分:讨论法人基本权利主体的正当性。从法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理论依据、现实需要、实践经验这三方面入手,展开详细的研究,明确法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正当性。第三部分:阐述法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的特点,采用列举的方法。与自然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相比,法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差异性的判断标准、有限性的权利内容以及严格的权利行使限制等特点。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宪法文本规范,探究我国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主体的条款,以公司和电视台为例,讨论不同的法人类型是否享有基本权利。第五部分:立足于我国宪法实践,提出利用“人权条款”明确法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分析部门法对于保护法人基本权利做出的努力,从立法、司法等方面提出完善法人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