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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钓鱼岛争端风云再起,日本政府的一些刺激性发言①,使钓鱼岛问题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为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控制,1895年被日本窃取,二战结束后处于美国政府“托管”之下。1971年,在签署《关于归还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的美日协定》(《归还冲绳协定》)时,美国政府擅自把钓鱼岛作为琉球群岛的“附属岛屿”一并“归还”给日本。尽管美国政府当时宣称归还日本的只是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但客观上却为日本政府实际控制钓鱼岛提供了条件和根据。在钓鱼岛问题上,两国都主张拥有这片岛屿的主权,尤其是最近几十年争端不断。究其原因,一方面钓鱼岛具有重要的资源与战略价值,另一方面又涉及近代日本的大陆扩张历史及中日两国对战后国际法律文件的解读和执行。本文拟从四个时期,即从钓鱼岛被日本窃取前的状况,直至当代钓鱼岛问题的发展,追随历史演进的脚步,对钓鱼岛问题的来龙去脉进行梳理,分析各个时期问题的重心所在,从国际法的角度分别加以解析。早在19世纪日本军国主义扩张之前,钓鱼岛已经是当时历代中国王朝的疆域。在中国与琉球保持密切关系往来的时期,钓鱼岛早已被中国人发现,并成当时中国海洋秩序的一部分,中国已经拥有对钓鱼岛无可争辩的历史性权益,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甲午战争后,钓鱼岛与台湾一道在近50年的时间内被日本抢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被要求将台湾归还中国,中日之间才因此开始出现钓鱼岛的归属问题。中日双方对钓鱼岛在这段时期即中日甲午战争前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的法律地位各执一词,立场尖锐对立。中国认为,钓鱼岛作为台湾的一部分,随《马关条约》的签订一并割让给日本。尽管《马关条约》没有明确规定钓鱼岛的归属,但条约事实上造成了中国对台湾、包括钓鱼岛控制能力的丧失。而日本则认为钓鱼岛当时不属于台湾,是“无主地”,是由日本实施有效占领和控制的,属于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包括中国在内二战时期的同盟国,对1885年明治维新后开始的日本在亚洲的扩张、包括对中国所有领土的吞并和窃取都从政治和法律上做出了裁判。因此,法律上钓鱼岛的归属问题在二战时期中日之间的各项法律文件中,包括《日本投降书》中已有规定。尤其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三份法律文件,其重要性远超过任何一种中日双方其它的证明领土权利的法律依据,包括所谓的“发现无主地”、“时效占领”。以上国际法核心文件对中方的重要性也超过了中方历史典籍中对钓鱼岛权利的记载,因为这里已经不是对中国领土事实的记载而是对中国领土权利的确认和恢复。由于美国是二战后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始作俑者,使得中日间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解决更加复杂。因此,分析美国在钓鱼岛上所扮演的角色,对于廓清历史事实,还原问题的真相,十分必要。进入21世纪,中日关系开始迈入战略互惠的新阶段。在中日友好的大背景下,如何探索积极的方式解决钓鱼岛问题事关两国关系的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