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院裁判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通过司法程序能够让当事人的最终权益得到保障,但同时司法程序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的手段,具有滞后性的缺点。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为解决司法程序滞后性的问题,确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临时救济措施应运而生,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便是其中之一。我国在2012年修订了《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体系化和合理化具有一定的意义。但通过对行为保全条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还是略显简约,尤其在行为保全制度具体适用方面还存在着规定不具体甚至存在空白的地方,比如:对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行为保全的担保方式等内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在相关法条中加以明确规定;而法条中所表述的“利害关系人”、“难以弥补的损失”和“其他损害”等概念又表述的不够具体;在适用行为保全的时到底由哪类人提出申请?由法院什么部门审查?审查的方式是什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后如何执行?这些程序性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未加以具体说明。由于以上种种缺陷和不足,实践中采取行为保全时很容易造成混乱,换个角度来看,也即行为保全具体使用的设计和安排,存在填充、完善的必要性和立法空间,是本文选题的原因。故此,本文针对上述所提到的行为保全制度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运行有所帮助。在下文中我将分为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个部分是对行为保全的概述,通过借鉴中外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先进经验,对行为保全制度的概念、性质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并讨论探析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适用的逻辑出发点,为下文针对行为保全适用的具体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一种逻辑思路和原则,为下文作出铺垫;第二部分,对法条中所表述的行为保全适用条件的内容逐句进行分析,找出其中模糊不清的地方,提出自己的见解;最后一部分,对适用行为保全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程序空白,通过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以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补充立法空白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