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自己的国家乃至国际间自由迁徙与就业,本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在我国,这种权利却被长期禁止与剥夺。建国初期,迫于国内外形势,要求迅速提升本国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实力,国家实施赶超战略,集中国内一切资源,优先发展重工业,由此而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在劳动用工领域贯彻一种类似的严格管制政策,严格禁止与限制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劳动者的流动就业。这种管制政策尽管取得了某种积极效果,使国家在短时间内完成了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提升了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但终因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有关权益,造成整个社会经济效益低下,国家工业化进程受阻,国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1978年后,国家对原有体制进行改革,将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改为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将重工业的优先发展战略也调整为各方面协调发展,社会面貌焕然一新。各种制度纷纷解冻。流动就业的管制政策也开始逐渐放松,慢慢变得更加合理和公正,劳动者的流动就业由原先严格禁止与限制逐渐走向自由而规范。这种规制政策的转变使劳动者的积极性顿时爆发了出来,农村劳动者纷纷从农村、农业中出逃,进入城市,形成规模宏大、世所罕见的“民工潮”。大量农村劳动者的流动入城一面给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带来活力,但一面也由于我国目前城市发展的落后以及改革过程中一些千丝万缕因素所造成的磕磕碰碰,使国家和城市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城市之中,城市既得利益者与新流入的农村入城就业者相互斗争、冲突又依存,这种矛盾同城乡矛盾、地区矛盾等交织在一起,使流动就业法律规制反反复复、时紧时松,成为我国当前这一特殊历史时期中极富代表意义的一种法制现象。
如果从一种新经济学理论——政府规制理论的视角出发,或许可以为这种流动就业规制变迁找到某种深刻的理论根源。政府规制理论是一种在十九世纪末发展起来的理论,其本身也经历了一个从公共利益理论到部门利益理论以及新近激励规制理论的不断演化历程。政府规制理论的公共利益理论假设,政府规制是对市场失灵的最通常的回应,其目的就是通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社会福利;并假定规制者总是能专一地追求这一目标,把政府规制看作是政府对一种公共需要的反应。其部门利益理论则揭示了在规制过程中,规制者往往为被规制者所俘虏,使政府规制成为某种特殊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按照部门利益理论的一种扩展形式——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政府规制的形成即类似于一个规制者与被规制者及相关主体讨价还价的市场交易过程。这种理论最终促成了放松规制的运动。而后的激励规制理论认为,政府规制仍然是需要的,对于传统理论存在的缺陷,可借用博弈论等前沿理论和方法进行纠正,并设计了一些不同的激励合同。正是这种基础理论的相继交替最终促使了具体规制制度的不断变迁。我国流动就业法律规制的从强化到放松,恰好就是这一政府规制理论的最佳范版。按照政府规制理论,这种规制变迁,表面上看是出于某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其实是一些特殊利益集团彼此冲突博奕的结果。如果说在建国初期,我国对流动就业实行严格管制尚可勉强理解成为是出于这种公共利益的话,那么在历经了20多年改革开放之后的今天,对流动就业的法律规制却仍然没有完全放松,那就不能不说是某个特殊利益部门,某些特殊利益集团从中作用的结果。这种明显城市偏好的管制政策,其实质乃是出自一些地方城市利益集团的需要。流动就业法律规制的放松过程历经曲折,正是这种城市利益集团与农村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冲突、争斗又僵持的佐证;农村劳动者流动就业的自由权利迟迟不能实现,也正是这种城市利益集团凭借其历史拥有的强势地位而在同农村利益集团的较量中长久获胜的必然结果。
流动就业法律规制关系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建设的全过程,关系着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如何引导、规范流动就业,保障流动就业者的基本权利,维护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是当前摆在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在流动就业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设中,要上下齐心、城乡并进,宏观与微观两相结合,标本兼治。一面在农村要改革现行农地政策,促进土地流转,实现人地分离,积极推进农村社保,为农民建立退出就业的安全阀,在城市要进一步放开户籍、教育、就业、住房等城市资源,改革现行明显城市偏好、城乡分治的政策,城乡统筹,帮助劳动者自由流动就业。同时,也要从根源入手,不断培植壮大农村利益集团的力量,让其在政治经济上拥有更大的话语权,以便能在新一轮较量中取得更高地位,完成城乡的整体激励。其间需要有一个同样强而有力的中央政府,平衡城市利益集团与农村利益集团的利益,立足于一种国家民族长远发展的高度,高屋建瓴,制定和规划有关流动就业的法律规制,要将对流动就业的促进与保护当成一项事关全局、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唯其如此,才能真正解决我国当今举世瞩目的流动就业问题,实现社会平等,消除社会隐患,最终在这片古老的中华大地上建立起一个更富公正与效率的社会,成就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