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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研究我国刑法中背信犯罪的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提要如下:第一部分:绪论。主要内容包括问题的提出、背信犯罪的立法史考察、德日刑法中的背信罪和德日刑法中背信罪的异同。其中,“背信犯罪的立法史考察”部分,首先查实德日的立法规定,考究新中国成立前是否存在背信罪,研究我国港澳台地区刑法的规定,进而审视我国现行刑法背信罪的情况;“德日刑法中的背信罪分析”部分,主要是对日本、德国的背信罪作一个梳理,从背信罪的本质入手,分析权限滥用说、背信说之争论和背信罪的成立条件,进而分析德日刑法中背信罪的差异。第二部分: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犯罪。首先,介绍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我国刑法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分别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普通型和共犯型。二者由于主体的不同,在成立犯罪的条件上也有差异。因此,文章在本罪的犯罪构成上分普通型和共犯型进行论述;而后对司法理论和实务上的难点作了论述;其次,说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从该罪的法律规定、概念入手,重点探究了其犯罪构成,对如何理解“运用”的含义作了详细论述,进而介绍认定本罪应当划清的界限和注意的问题;最后,分析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背信犯罪。该部分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重新审视我国刑法的罪名体系、犯罪体系,梳理出符合背信犯罪含义的罪名,分别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真币罪、违法运用资金罪、逃税罪(主体是扣缴义务人时)等六个罪名,其中重点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做了解释,解释这些罪名为什么属于背信犯罪,指出这些罪名与背信犯罪的联系。第三部分:背信犯罪的立法疏失与完善。首先,通过整体分析论文罗列的上述罪名的异同点,尤其是对犯罪行为共通点的分析,结合各个罪名在处罚的行为对象和刑罚种类、幅度上的异同,指出我国刑法中有关背信犯罪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其次,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背信犯罪的立法建议:第一,刑罚种类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格刑的健全,二是财产刑的统一;第二,犯罪主体的完善,论文从打击犯罪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主张扩大处罚范围,由以处罚自然人主体为主转变为处罚自然人和单位并重。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从德日刑法背信罪的视角入手,对我国的刑法罪名体系重新作了梳理,从背信犯罪的立场审视我国的罪名,针对我国刑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中肯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