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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女性角度,以1927-1931年间《申报》的325件离婚案例新闻报道为基本材料,对女性的离婚行为及所面临的社会生存环境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剖析和探讨,对近代离婚中的女性有了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从而可以为当前社会中的离婚行为提供借鉴与参考。离婚现象古而有之。综观古代离婚,女性在离婚中是处于屈从地位的,没有离婚权力,对不幸的婚姻只能是默默忍受压迫,甚至承受被休的命运。到了近代,由于受到西方自由文化观念的影响,戊戌维新时期开始提倡妇女解放;辛亥革命时期,自由结婚、自由离婚数目大为增加;后来的新文化运动时期和五四运动时期,更加提倡婚姻变革,社会舆论方面也大声疾呼结婚与离婚自由。与此思潮相对应,在近代这段时期,出现了女性用自己行动践行婚姻自由理论的事例。有关婚姻的法律也具有了近代的色彩,从现行律到新民法,关于离婚的法律条文也在不断进步。本文主要从离婚主动者的身份、离婚原因以及女性离婚行为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包括男女双方家族家庭、女性团体以及法庭的态度三个大的方面对女性主动提出的离婚案例展开分析。从离婚的主动者来看,逐渐由男方转变为女方,表明中国女性自觉意识在逐渐增强。在主动离婚者为女性的案例中,可以确定身份的女性有女工、女佣、教师、学生、医生等等,其中女工身份居第一位,说明具有一定的谋生能力,是提起离婚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教师、医生、学生思想比较先进,反抗封建婚姻意识比较强,这也反映了女性的主体意识在增强。从离婚原因的分析来看,居第一位的是虐待,第二、三位的是不顾赡养和遗弃。虐待表面上是由妻貌丑、男子纳妾宠妾、男子在外面姘人等等因素引起,但更深层次的原因仍然是男权主义问题,一些男子视女性为玩偶,对女性极端不尊重,甚至表现为种种虐待行径。而不顾赡养和遗弃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上海城市社会流动性比较大,男性居无定所导致夫妇因流动而分居引发不顾赡养和遗弃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男性出现喜新厌旧导致的恶意遗弃。以夫有暗疾提起离婚是女性主体觉醒的一个标志,她们抛开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开始追求自己的幸福。知识女性提起离婚往往因为感情因素在里面,下层中也有部分女性通过寻找婚姻外的感情和外逃的消极方式来逃避和反抗无感情的婚姻。不管社会中上层女性还是下层女性,在提起离婚时都积极争取赡养费,体现了女性经济地位上的弱势。从女性离婚行为以及面临的社会环境来看,女性由于受虐待程度之深,离婚的态度通常是异常坚决,一方面反映了女性解放思想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女性离婚背后的无奈。女方家族是女方在受到虐待和困难时寻求依靠的港湾。女方结婚前归属于父家族,结婚后归属于夫家族,这双重的身份和地位使得离婚往往成为婆家和母家的博弈。同时,亲族好友在离婚中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近代的妇女协会也是女性在离婚时寻求帮助和援助的团体组织,这个团体的确为女性提供了必要的支援和真诚的帮助;法庭对女性离婚行为的态度是一般情况下出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考虑,会本着为夫妇和解与维护婚姻完整的原则,劝令和解;但法庭往往强调证据充分性,使得有些女性离不了婚,继续忍受折磨,是对女性不公平的一个方面。虽然法庭能够依法办案,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维护女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