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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随着秦皇岛市人民法院提出的法官追责制度,如星星之火般迅速在全国基层法院建立。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提高法官的责任心和职业素质上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建立之初就饱受质疑,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理论界认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是权力与责任统一的体现,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实务界认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给法官带来巨大的审判压力,限制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甚至有极端的观点支持废除该制度。因此,需要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重新进行严谨的审视,并重新定位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我国的国情现状是否完全匹配,同时寻找一种更加完善的对法官问责的机制。党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在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文中首先阐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内涵、概念与特征、历史沿革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其次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和困境,重点剖析我国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包括:错案标准的界定不明确、运行程序的不确定性、实施过程中负面影响较大、错案制度化的构建不完善、法官责任划分显失公平。同时考察美、日、德三个先进法治国家现行的法官追责制度,从惩戒立法专门化、惩戒程序多元化和加强法官保障措施三个方面总结对我国的启示。针对上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从完善错案的行为认定标准和时间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追责程序、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以及建立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几个角度出发,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言献策,力图以此营造一个完善的司法环境,从而实现对我国法官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人员作为手握裁决权的裁判者,对他人的命运和性命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必须足够完善才能不断跟上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