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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主要是指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资源转移或业务事项,而不论价款如何。由于关联交易性质的隐蔽性,一般情况很难被发现其不公允性质,上市公司于是利用这一点来进行业绩调节或是税收逃避。人为操纵的不公允关联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市场经济中,关联交易由于其自身特点而客观存在,无法断绝这样的行为发生。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健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机制,并且在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行为的时候进行适当的规范,从而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尽一份力。 基于维持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完整,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这样的目的,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我国证监会特意从国外引进并在上市公司中强制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期望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正确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这十多年来效果到底如何,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认为,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和我国实施经验的丰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运行将会显现出其更加积极的作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制约效果也会得到有效保证。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公司,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制约效果这一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独立董事制度由于人数比例和薪酬制度方面的原因,并没有达到“独立性”要求。而且我国现阶段仍然“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也不利于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规范。最后本文依此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