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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组织作为当今世界的一大灾难,严重威胁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虽然很多国家和地区在不遗余力地打击和围剿,但仍在四处蔓延,甚至寄生在社会肌体之内而难以从根本上治愈。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恐怖组织在科技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不断壮大,这不仅体现在组织规模和组织数量、人员数量上,更体现在组织所拥有的经济物质基础和活动范围的影响上。将恐怖主义组织行为犯罪化是世界各国法律共同需求,只有明确恐怖主义组织行为的罪名,才能更好地利用法律来控制恐怖组织的发展。我国刑法第一次将恐怖主义组织行为入罪是在1997年的刑法修改中,罪名规定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之后在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中不断完善,其法定刑不断被提高从侧面反映了恐怖组织的社会危害性之大和我国惩治本罪的态度和决心之坚定。本罪中组织、领导、参加三项行为,从词义本身来讲是没有违法性的,所以分析本罪的危害要从恐怖组织本身出发。只有正确把握了恐怖组织的本质特征,才可以反映出本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之大、之广,也只有准确把握恐怖组织的本质特征后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的界定,从而对本罪进行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本罪的认定难度不在于组织、领导或参加三项活动的认定,而在于恐怖组织本身定义的认定。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不管是司法界还是学术界对恐怖组织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因此认定恐怖组织本身就相当复杂,需要进一步探讨。目前已有不少学者就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因此本文主要从恐怖组织的本质特征和及其认定出发研究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我国的现状与发展。论文正文部分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解释了恐怖组织以及相关概念,分析了恐怖组织的危害性,并介绍关于恐怖主义组织行为的国内外立法情况。论文首先介绍了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行为和恐怖活动的概念,在此基础之上明确恐怖组织的定义。此后,比较了我国《反恐怖主义法》中恐怖组织的概念与域外立法中的恐怖组织概念的区别。从分析恐怖组织本质特征入手,揭示恐怖组织的社会危害性。最后论述国外关于恐怖主义组织行为犯罪立法情况和我国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一项概括性罪名,其规制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或建立恐怖组织行为、领导或管理恐怖组织行为以及参加恐怖组织行为。各国在其法律规定中对于这些行为定罪时适用的罪名名称不尽相同,但分析其本质,各国规定的行为内容实际是一致的。关于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我国通说认为是公共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组织或建立恐怖组织、领导或管理恐怖组织、参加恐怖组织从而实施或意图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第三部分,论文主要从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入手,分析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在罪与非罪中,通过总结世界上主要国家对恐怖组织认定时所采用的认定模式和机构的研究,结合联合国安理会对恐怖组织的认定机构和相关程序,与我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对恐怖组织认定的相关规定相比较,分析我国规定的优点及不足。在此罪与彼罪中,本文主要分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帮助恐怖组织罪以及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之间的区别,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