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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青少年低龄化犯罪、儿童遭受虐待等事件频繁发生,经有关专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得出结论:家庭教育因素对青少年、儿童日后的成长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青少年、儿童属于弱势群体,少年强则国强。为了保障未成年人从家庭、学校和社会中获得良好的教育,2017年,全国“两会”把家庭教育的相关议题纳入相关议程。次年,家庭教育立法被正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第三类立法项目。目前,我国尚无全国性的法律来调整家庭教育活动,仅在地方一些省份出台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该条例的陆续出台也说明,制定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法》乃大势所趋。学界和实务界也纷纷有人提出家庭教育亟待立法,但对其研究多停留在内容的层面,对立法技术的层面则较少涉及。鉴于此,本文主要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入手对家庭教育立法进行研究,本文分为四部分,主要研究了以下内容:第一部分从家庭教育立法技术概述入手,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对立法技术的基本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强调本文从中观层面立法技术的角度出发,最后引出立法技术在家庭教育立法中的应用这一核心问题。第二部分是从立法技术中的立法模式角度出发,探究了适用于家庭教育的立法模式,通过对集中式立法模式和分散式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研究,推断出我国家庭教育立法适用的立法模式。第三部分是从立法技术中的立法类型角度出发。首先介绍了关于立法类型的两种不同的学说,其一是立法类型应分为压制型、自治型和回应型三种类型;其二是立法类型应分为设范式、管理型、促进型三种类型。其次,重点研究了第二种观点中的管理型立法和促进型立法两种立法类型,并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探寻出我国家庭教育立法适用的立法类型。第四部分是从立法技术中法的体例架构、篇章设计的角度出发。探究家庭教育立法适合的体例架构,并且在前文铺垫基础之上引出本文重要的创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建议稿,强调了本研究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