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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时代变迁、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造就了大量生产、大量销售、大量消费的「消费时代」来临。企业经营者在竞争激烈的消费时代中,为求拓展其事业版图、增加收益利润,无不运用各种行销手法,以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尤其近年来各地往来交通便利、大众传播媒体的普及与网际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时间与空间相对密接,特殊型态的交易类型亦应蕴而生,从传统的实体店铺销售,转化为新兴的无店铺贩卖销售,例如远距通讯交易以及访问交易便属于无店铺贩卖之销售类型。然而,此种特殊交易类型,由于性质上之特殊性,使得原本在交易中信息、经济、知识、组织实力上已相当不对等之消费者,在此类特殊交易型态中,更加处于劣势地位,因而发生交易纠纷、产生损害之案例也与日俱增。
近年来,世界各国均致力于消费者保护,推行消费者保护运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上不遗余力。对于因消费时代而产生之特殊交易型态,也特别立法保护消费者,赋予消费者在一定的犹豫期间内,不需要任何理由便得以解除原合同之无条件解除权,并课予企业经营者在交易的适当时期应履行一定之信息告知义务,以平衡交易当事人之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进而减少消费纷争。我国立法上虽跟随外国立法趋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赋于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特殊交易型态之消费者于犹豫期间内得行使无条件解除权,然而,由于法律规范太过简略,体系不够完整,以致产生疏漏,对消费者之权益不但保障不足,将来亦可能增加更多法律适用上之争议问题与不确定性。
经济发展与消费者之积极消费密不可分。经济要能蓬勃发展,必须仰赖大量消费的刺激。若消费者困消费时容易产生损害,法律规范又保障不足,而使其消费意愿低落,因而不愿意进行消费,将使经济市场上需求降低:生产者亦将因为市场需求减少,而减低生产,如此将使消费市场无法活络,经济亦无法进步。
系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之相关规定,与世界各国之立法例加以分析比较,检讨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之缺点以及不足之处,综合学说之见解,从法制面寻求解决方案,以期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制度能更为完善,真正发挥保障消费者权益之功能与效用。
本论文之结构共分为4章:
第1章无条件解除权之性质与规范
就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先作一概述,对其规范目的、制度起源、法律性质加以论述,并就其制度规范之妥适性加以说明。
第2章消费者保护法规中无条件解除权的域外借鉴
参酌世界各国立法趋势,就外国立法例中,关于赋予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之相关规定,加以介绍讨论。
第3章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之无条件解除权
依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消保法中关于无条件解除权之相关规定,就其适用之交易型态、企业经营者之信息告知义务、犹豫期间、无条件解除权之行使等相关规定,加以论述分析,并就台湾地区消保法之规定,与外国立法例加以比较,及就修正草案内容加以介绍、分析。
第4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无条件解除权之探讨
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之行使无条件解除权内容提出建议;就未来消费者保护工作应努力之方向,拟定目标方案,以期能加以落实。
最后,期望我国消费者保护之法律制度更臻完善,能真正落实消费者权益之保护,给予消费者一个真正自由、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