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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执法理念也由命令式执法逐步向服务型执法转变。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能够灵活适应各种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管理需要的“柔性执法”方式,越来越广泛地为我国政府所采用。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专门针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法规层面上的立法①,行政指导行为的作出和实施只能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实际的需要自由裁量决定,而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行为遭受损害时更是救济无门。从依法行政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国必须制定和完善行政指导的相关立法。又由于行政指导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性,因而对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更重要的应该是程序法规制。因而有必要对行政指导程序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本文在介绍行政指导的相关理论、行政指导程序的涵义和价值、分析我国行政指导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考察和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指导程序的立法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指导程序立法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了系统全面的建议和对策。基于此,本文主要通过五部分来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行政指导程序的涵义。主要对行政指导的概念、法律属性、功能以及行政指导程序的含义和价值进行介绍和分析,从而引出下文关于行政指导程序的深入探讨。第二部分是我国行政指导程序存在的问题。该部分对我国行政指导程序在理论研究、立法和实践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地分析。其中尤其从观念层面、决策层面、实施层面、救济层面、监督层面对我国行政指导程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第三部分是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指导程序考察。该部分通过对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指导程序的相关规定的考察,总结出对我国行政指导程序立法和完善可资借鉴的经验和相关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行政指导程序的总体构想。该部分针对我国行政指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在结合我国行政实际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指导程序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完善我国行政指导程序相关立法的总体思路、科学界定行政指导的法律属性、确立行政指导程序的基本原则、明确行政指导程序的适用范围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指导程序的总体构想。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政指导程序的具体对策建议。这一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承接上文的基础上,该部分分别从决策程序制度、实施程序制度、救济程序制度、责任追究程序制度和监督程序制度五个方面对我国行政指导程序的具体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了系统、全面、科学和可行的对策和建议,并进行了全面具体的分析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