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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标准进行了修订,更加明确、具体,明确具体只是相对的,其中仍然存在值得进一步研究之处。本文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就《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的缓刑适用标准进行研究。旧的缓刑适用标准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实践中,缓刑适用标准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与随意性,导致了缓刑适用的不均衡。 第二部分,就《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缓刑适用标准的变化以及不同主体适用缓刑标准的差异来论述。新的缓刑适用标准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通过对四个实质条件的分别细述,厘清相关概念。并就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与普通主体适用缓刑标准的差异进行研究。 第三部分,就缓刑适用标准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展开讨论。缓刑适用新标准中四个实质条件虽然比《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的条件更加明确,但由于相关概念的界定不清,外延模糊,导致新标准依然不容易操作。最后通过对当前缓刑适用标准存在问题的揭示,对症下药,就每个问题探索出解决之道,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