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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官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合理的质疑,并针对其行政责任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制度;其核心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对官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让他们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从而满足社会的要求。“非典”时期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启动,大批官员由于危机管理中的失误、失职而受到处分,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和期待。然而,如何将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导向制度化的轨道是接踵而至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进行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探索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化的建设途径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问责制在我国已从个案走向制度化建构,并取得了若干进展。然而,事实证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制度本身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本文通过对“三鹿奶粉”案的案例研究得以切实地揭示了存在的问题,包括问责文化、机制、法制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健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以期为地方行政问责制度的制定提供参考,促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促使该制度日臻完善。本文沿着“理论探讨—实践分析—对策思考”的思路,,以期抛砖引玉,开启和挖掘出一条通往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有效途径,为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创新奉献出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