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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是现代社会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实践中却存在着部分公民由于担心离婚后的生活状况而忍受痛苦的婚姻、无法践行离婚自由的情形。离婚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在消灭夫妻之间配偶身份关系的同时,也将引起双方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原本弱势一方可能因此而陷入经济困难,难以维持离婚前的生活水平,或者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而该贡献尚未转化为财产,贡献方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护。上述种种问题,通过实施离婚后扶养制度即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本文试图通过对世界各国的离婚后扶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分析我国现行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提出完善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建议。全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离婚后扶养制度概述,主要阐明离婚后扶养制度的涵义、理论基础与价值。离婚后扶养制度是指离婚时或者离婚后一定时期内,如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他方从经济上予以适当扶养的法律制度。关于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争议较多,包括惩罚性离婚扶养理论、以夫妻扶养义务的不履行为基础的离婚扶养理论、以社会保障的补充为基础的离婚扶养理论等。配偶一方在离婚后对弱势方进行扶养,有利于维护离婚自由的原则,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同时也可以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起到稳定婚姻、巩固家庭的作用。第二部分通过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选择在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规定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包括德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对其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主要包括请求离婚后扶养的条件、获得扶养的途径、法官判决须考量的因素、扶养的方式、限制以及变更和终止等。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从古代社会追根溯源,分历史阶段逐步进行分析,通过对革命根据地时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离婚后扶养内容的介绍,让读者对该制度形成更加清晰的认识。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并针对其中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离婚后扶养制度的相关建议。我国现行的“经济帮助制度”存在性质不清、规定笼统、适用条件严苛、可操作性不强等弊病。基于此,笔者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即完善我国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相关规定,明确“救助性扶养”的内容。同时,适应我国国情发展的客观需要,增设“补偿性扶养”制度,以对“救助性扶养”制度形成有益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