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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的高度发展,尤其是网络的迅猛发展,使得人民的言论自由得到很大程度的实现,加之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法治意识大幅提高,不仅表现在案件数量的增加,而且表现在人们对重大案件的关注度增加。例如“邓玉娇案”,“唐福珍暴力抗法案”,“杭州飙车案”,“许霆案”,“刘涌案”等典型案例。法院在群众意见对其造成影响的情况之下,为了取得群众满意的社会效果,舍去了法律教义主义审判。在此背景之下,最高院为了回应社会对司法的需求,要求法官必须在审判的过程中贯彻能动司法,审理结果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笔者个人认为,即使推出了这两项司法政策来回应民意的要求,也因为有些问题没有解决而未取得预期的效果。 鉴于司法是否要回应社会的需求,学术上还存在不同的意见,所以本文首先分析中国回应社会的事实,从三个方面论证回应的必要性。这三个方面包括:司法回应社会的需求是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司法回应社会的需求缓和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发展性之间的矛盾;最后,司法回应社会的需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其次,从能动司法作为一项为回应社会需求的司法政策出发,引出现阶段回应社会还存在缺少互动性,存在评判标准不清晰的问题,从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中看到司法回应社会的目标。然后提出了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六点措施,包括人民审判制度的构建,重视网络舆情的作用,民诉调解的优先原则,推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保持适度的司法克制。 的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样的一种统一,并不容易做到。但却是司法永远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当出现疑难案件时,法官要在什么样的一种制度体制内合理地吸纳“民意”才能平衡法律和现实正义不一致的问题。我们回应目的不在于简单的回应民意,而在于通过强调这种开放性和创造性的引用和鼓励来让法律逐渐形成一个自我调节的机制,在这样的自我调节中,评判不再可怕,评判本身就代表了进步的可能。通过宏观上完善司法的政策和微观上对法官行为的调整,希望能在未来法律发展中,法律能够对民众的期待进行一个合理的回应并最终建立起一个灵活又稳定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