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可谓荆棘遍地,司法实践中发生在继承人和公司之间的股权继承纠纷案例已不鲜见。《公司法》第76条确定了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但该规定更像是一个宣言,比较原则和粗疏,缺乏具体的配套规则,另外,在内容上也存有争议。本文笔者将结合具体的案例,探究股权继承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本文拟分析的案例,对该案例表现出的股权继承问题进行概括总结,为下文的论述确定方向。第二章,论述股权继承的基础理论。明确股权的性质,笔者认同股权是一种新型的独立民事权利的观点,其本质仍然是财产权。该部分还对股权的可继承性进行了探究,股权中非财产性的一面不是股权可继承性的障碍,其非财产权利的行使是为了实现其财产权利,没有行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查阅权、诉讼权、监督权等这些非财产权利,股权中的财产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是不安全的。股权作为一种私权,是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本质上是财产权,是可以被继承的。第三章,解读了《公司法》第76条,对该条规定的内涵进行了分析解读,肯定了其法律价值,同时,指出了该条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过于原则性,缺少具体的配套规则,不利于权利义务的落实。第四章,在理论分析之后,本章聚焦本文开篇的案例,概括总结了该案例的四个焦点问题,逐个分析并展开论述,最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第五章,从促进公司稳定发展、避免股权继承纠纷的角度,结合现有股权继承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制度的措施。同时提出要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完善,利用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作出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安排,使股东间的私行为不至于影响到公司的管理或者存续;要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新老股东之间的矛盾,推动公司和谐发展;家族企业要根据其股权结构的状况,合理安排股权继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