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之间商品交易和物质往来趋于频繁,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产、生活需要等,无可避免地与第三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债务尤其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认定不仅对夫妻双方的利益有着重要影响,也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如何妥善解决夫妻一方所负债务问题,平衡夫妻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由于我国目前的婚姻立法中关于夫妻债务制度尤其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规定并不完善,这一难题显得尤为突出。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有两种:一是依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以“夫妻共同生活”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即理论界所说的传统的用途论标准;二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以外,俗称推定标准。该两种标准的同时存在,今很多法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对于认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性质时感到困惑,也在实务中造成因适用标准不同,造成同一或同一类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也损害了法院的公正与权威。本文首先从一个审判中的实际案例入手,审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分歧与误区,进而深入分析造成这种司法现状的原因何在,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建议和措施,最后对本文案例进行综合评析。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以具体案例分析,将审判实务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冲突与困惑进行梳理,将实务中主要适用的两种认定标准进行评析。第二部分分析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现状混乱的原因何在,主要是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不明确、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不完善以及举证责任不合理三方面进行论述。第三部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在审判实践中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一是从制度完善方面提出相关制度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二是立足审判实践提出切实可行的裁判思路第四部分是对本案案例的综合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