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不断出现跨国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面对日益突出的国际性垄断行为,各国纷纷确立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已经成为现实。但是由于各国存在不同的国家利益,此外,域外适用原则本身存在的冲突和缺陷,以及各国垄断立法的差异,一国反垄断法进入他国进行规制,导致各国管辖权冲突、域外适用与适用豁免冲突,因为不少国家通过多种途径抵制外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各国必须充分重视并解决域外适用冲突问题。针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问题,笔者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解决方法:传统的实体法解决方法和冲突法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上,从三个层面提出建议:一是各国在弱化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和实现反垄断法的趋同化方面做出努力,单方避免或缓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二是在充分分析双边和区域性合作的现状并作出评价之后,指出对目前而言,双边合作和区域性合作是解决冲突的可行办法,应该借鉴欧美协议,推广双边合作;三是分析建立国际统一反垄断法机制的必要性以及国际社会的尝试,提出在WTO框架内建立国际统一反垄断法机制的建议。冲突法方法上,通过阐明反垄断法的属性及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指出冲突法方法是解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可行的补充方法,通过比较各国的立法实践以及冲突法规则的模式,进而得出结论:各国可考虑借鉴瑞士、罗马尼亚的国际私法立法,针对垄断行为,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指导,单独规定冲突规范,并努力确保各国垄断行为冲突规则的趋同化。国际组织亦应进一步深入研究垄断行为的冲突规则,争取早日通过相关公约。鉴于国际国内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以及解决冲突的困难性,文章最后指出,各国应综合运用实体法解决方法和冲突法解决方法,并充分重视冲突法解决方法,以期能有效解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确保国际国内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