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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方便灵活的直接融资手段,民间借贷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不足、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已经毋庸置疑。但是,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借贷是资金供需双方的自发行为,对其监管力度不够,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伴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社会纠纷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诸多问题使得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日渐加大。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成为民间借贷发展道路中需要加以正视的重要问题。本文首先厘清了与民间借贷有关的几种主要称谓,并从主体和对象两个方面界定了民间借贷的内涵,将民间借贷的外延划分为有组织形式的民间借贷和无组织形式的民间借贷两种类型,且表明民间借贷的组织化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趋势,同时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民事行为法律性质。然后通过对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反观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沿革、现状及其原因,吸收借鉴其中合理的成分,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建议,即应坚持“保护+监管”的法律规制模式,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一方面要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其比较优势,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管,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从而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在经济社会运行中的价值,构建多层次的信贷市场体系,以满足不同主体的投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