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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国家控告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强大的国家机构与弱小的被告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各国在刑事司法中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护被告人权利为中心。渐渐的,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被法律所“忽略”,成为了“被遗忘的人”。二战后,尤其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重新重视被害人的权利,呼吁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同时,各国也纷纷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大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我国也顺应时代潮流,在立法上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但是由于立法技术和司法理念等各方面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还严重不足。导致被害人不服刑事判决,上访申诉的现象越来越多,在涉刑诉讼上访中甚至超过了被告人。考察被害人不服刑事判决或上访申诉的原因,其诉讼权利未得到保障是重中之重。在现实中,我国刑事被害人不仅流血又流泪,而且俨然已经成为了维稳的对象。因此有必要在汲取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进一步完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刑事被害人的基本理论,对刑事被害人的概念作了界定,区分了实体被害人与程序被害人,并指出本文研究的刑事被害人为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在此基础上,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被害人的地位以及诉讼权利权利的变迁。并从人权保障、司法正义和刑事司法本质属性以及国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差异性四个角度对为什么要保护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主要从我国现行立法出发,分析了目前我国关于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现状。一方面在立法上,我国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和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近年来几个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分析,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又存在诸多不足,甚至是法律已确认的诉讼权利也被搁置,未能实现。尤其是对于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保障存在严重不足,致使被害人成了涉刑诉讼上访主力军。第三部分主要考察了以美英两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目前对于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并得出了加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已是世界刑事司法发展趋势和加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启示。现阶段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主要限于知情权和一定程度的参与权的保护,且这种保护以不损害或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前提。第四部分根据国外立法与司法的启示,结合我国的司法制度等具体国情指出,目前加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应该主要着眼于保障和完善被害人知情权和参与权,并就此给出了笔者的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