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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到2016年连续12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指向“三农”问题的解决,足以看出国家对发展农村的重视,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思想是城乡一体化。城乡土地权利制度的改革应是城乡一体化的重点,按照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发展理念,集体土地应与国有土地一样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种类的划分,城市土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没有农用地;农村土地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农用地。农用地受农业生产用途的限制,不可能城乡一体化;城乡均有的未利用地所占比例不大,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使用不尽一致,不可能一体化;在坚持宪法中土地二元所有前提下,同地同权的对象只能是建设用地上的使用权,为此本文大胆明确地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城乡一体化。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分四个部分,正文约3.1万字。第一部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城乡一体化的基本概念阐释。指出城乡一体化和城乡统筹,两者本质相同,是过程与目标的关系;通过分析2008年到2016年的中央政策,就城乡土地方面得出结论:农村土地要与城市土地同地同权,实现所谓的“城乡一体化”,只能是集体建设用地以及由宅基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从土地的功能、商业价值、身份性和社会保障性四个方面,论述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界定实现城乡土地一体化的城市土地是具有出让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具体指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包括宅基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阐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城乡一体化的内涵,即不论所有权人的身份,土地上的权能和所受限制是一致的,市场对建设用地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第二部分比较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出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元分割的弊端。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权利的设立和用途、权能、流转方式等指出两者的不同,并得出这种泾渭分明的规定,直接导致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内容因主体的身份而不同、征收成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唯一合法途径,进而导致农民集体作为所有权人缺乏话语权、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农民财产权益受损、土地资源低效利用、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等问题。第三部分着重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城乡一体化的实践现状及面临的障碍。法律已经对城乡建设用地权利作了截然不同的规定,那么实践中情况如何?文中通过学者们归纳的4个典型的流转模式研究实践中同地同权的程度,具体有转权让利模式、保权让利模式、规划区内外分别对待的模式、准国有化模式。此外还对知名的重庆地票交易模式以及成都地区农村宅基地转化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实践作叙述。综合分析以上实践现状后,得出各地流转实践不符合同地同权,流转实践主要由政府主导的结论。最后,归纳城乡建设用地不能一体化的障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缺失、权利行使主体不明确、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等。第四部分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障碍,提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城乡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建议,从使用权行使主体、客体、用益物权属性及增加程序性规定保证征收行为公益性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实现同地同权、入市流转后,还需要通过税收合理地分配土地流转收益,从土地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地价评估等方面监管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切实解决“集体土地涨价归国有”、流转利益分配不均、耕地减少等顾虑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