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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多元提供机制和政府职能的制度供给为研究视角,着重分析公共体育场馆服务中引入民营化改革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政府应如何转变职能,以实现公共体育场馆服务的有效供给。本研究主要观点如下:1、我国公共体育场馆需求是欠发达地区有效需求不足和发达地区需求无法满足两种并存的状态,供给现状在整体上呈现有效供给不足;加大增量和优化存量,提高公共场馆供给能力是解决供需矛盾关键。2、公共体育场馆有效供给是指能够拉动有效需求的供给,包括提供机制的供给和政府政策法规职能的供给,使推向市场的产品(产品的供给)都能够为市场吸收,公众需求能够得到恰当满足。3、传统公共体育场馆供给体制存在的自身缺陷,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多元化、层次化对公共服务供给提出新要求,而实现供给机制多元化是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重要途径。在伴随着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和民营方式改革深入背景下,作为我国多元供给机制形成的新生力量,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是解决我国体育场馆内在问题的必然选择。4、依据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提供机制理论、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制度结构理论以及现代产权的不完全合同理论,论证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具有理论上可行性: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为民营化创造的社会条件、市场运作条件、体制条件以成功经验等现实基础,证明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具有现实可行性。5、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主要形式是委托授权,政府撤资形式很少,我国民营体育健身场馆的发展,事实上是一种民间补缺式民营化过程。6、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积极效果是:有效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供给效率;降低经营成本,获得较好经济效益;缓解地方财政困难: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地方政府行政改革。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供给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政府有效监管。7、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中政府职能角色应定位为:引导者和决策者、监督者、参与者和竞争者;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中政府管理职能的供给包括:政府规制的供给、法律和政策的供给、互动机制的供给、竞争环境的供给。8、民营化是手段不是目的,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方式并不意味着私有化,根本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其发展现实基础中还存在制约深度及广度的因素,因此,必然是一种从公有公营到公有民营、民有民营的渐进过程和多种模式长期共存的多样性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