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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我国传统的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制度的弊端已渐露端倪,例如国家与犯罪人的严重对立,监狱人满为患的同时又对罪犯的改造效果不佳,被害人所受到的精神和物质损失难以弥补等,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在我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随着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产生于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机制引起了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的关注。目前,我国各地司法机关都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大胆的尝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本文着重剖析现今刑罚适用的弊端,并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通过对其价值理念和表现形式的剖析,以发现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继而对其能够实现的价值功能进行论证分析,以展现其相对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第一部分,刑事和解概述。通过对刑事和解在国外的适用情况及刑事和解的产生背景、渊源、理论根据的探讨,揭示出刑事和解制度是以恢复性司法为理论根基,出于对被害人利益的关注、对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关注、对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关注而产生的司法制度。在介绍平衡理论和叙说理论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与探讨了恢复正义理论。笔者认为,恢复正义与传统的报应正义相对应,构成刑事和解的价值基础。第二部分,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对刑事和解制度在完善对当事人的关注,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及如何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进行全方位论证。第三部分,论证了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第四部分,刑事和解制度的重构。笔者认为基于刑事和解所体现的对被害人、加害人进行司法保护的理论思想,对它的引进具有特殊的意义。本部分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对象、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地阐述,对我国现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出现的问题和困惑,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合理地运用刑事和解的功能,趋利弊害,构建具有我国本土色彩的刑事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