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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实践中由瑕疵出资引发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在不断涌现,然而现行公司立法中并没有专门规范瑕疵股权转让。虽然2010年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出了些许的规定,但仍未能就瑕疵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和相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类型化的细化分析,同时理论界对此又未达成共识,故而由瑕疵股权转让而引发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其转让后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研讨的重点。本文以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考察对象,将瑕疵股权限定为瑕疵出资引发的股权,以保护和平衡股东、公司及其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人为出发点,首先对出资瑕疵股权进行了界定,对出资瑕疵股权的定义、形成原因与特点及其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介绍。然后文章介绍了出资瑕疵股权的可转让性,指明瑕疵股权与普通股权相比,只是股东权部分权能受限,其转让资格并不受限制。接下来文章主要对法律未规定的两个争议点进行论述——瑕疵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和转让后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只要转让合同符合法律的生效要件并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转让合同的效力就应当有效。瑕疵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出资补缴责任和对其他守约股东的违约责任应当视受让人是否为善意,若为善意,则只由转让人承担责任,若受让人不为善意,则应当与转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论受让人是否为合理信赖,都要与转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对其中善意受让人所造成的损害的救济,文章的最后给出了建议:在债权人要求受让人承担责任时,受让人可以通过继受转让人的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对债权人的请求提出抗辩,即便受让人通过以上抗辩权无法阻碍责任的承担,在受让人承担相关责任后,依据转让人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可依法向转让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