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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赦免制度起源于先秦,发展至两汉乃趋成熟,之后为历代王朝所沿用,存在时间长达两千多年。赦免,即以君主或皇帝的名义减免罪犯刑罚,是一项涉及国家法律、政治乃至社会的重要制度。由于史料缺乏,加之历来存在秦“急法不赦”的观点,学界对秦赦免制度的研究尚且薄弱。本文充分利用传世文献和出土简牍,尤其是新近整理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两则与秦时赦免相关的案例,着重探讨秦之赦免的概况及其变化。文章在上述相关史料的基础上,梳理了秦各个历史阶段的赦例,这表明秦是有赦免传统的。其时,赦免已经具备大赦、别赦、赦徒和特赦多种形态,秦之统治者实行赦免也已考虑到实边、即位、大丧、改元、灾异、战事等重大因素。“岳麓书院藏秦简相关案例分析”为个案研究,探讨秦之赦免在具体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猩、敞知盗分赃案》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秦之赦免的减免效力,如赦后罪犯身份降低但仍可成为封建政权下的自由民。《田与市和奸案》则反映出秦之赦免的追溯时效,即若罪犯在赦前两次或多次犯罪,赦令只对较近的刑罚有效。此时秦之赦免是比较理性的,坚持以“恤刑慎赦“为指导思想。值得注意的是秦之赦免实际上经历了一个从有赦到无赦的变化。这一变化发生在秦统一六国前后,主要由法家思想走向极端化和秦帝国对劳动力的需求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