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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而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关注。一种新型的治理环境问题的手段——环境行政合同走入人们的视野,即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与环境活动主体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在有关环境保护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的一种改善环境的方法。这种方式在许多发达国家,如日本,荷兰,德国,法国等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宝贵经验。同时,我国在环境行政合同方面的相关实践也屡见不鲜。然而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主要表现为权利义务设置不够明确和平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注意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保护,造成相对人参与积极性低;部分行政相对人出于私利,不惜牺牲公共利益等。上述问题限制了环境行政合同作为一个新型的的管理方法,在我国的环境治理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对环境行政合同概念进行了介绍与剖析,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实践,并结合了我国目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其原因的分析,对于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环境行政合同的概念探析,旨在明确环境行政合同这一概念的内涵,介绍了环境行政合同名称、范畴、定义,并对其特征进行总结,包括其主体的特征,环境行政合同契约精神的有限性以及环境行政合同的公益性、科学性和长期性。第二章为发达国家的相关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旨在通过对发达国家在环境行政合同方面的实践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宝贵经验。本章首先介绍了日本、荷兰、德国、法国的相关实践,随后对其经验进行了总结。第三章为我国环境行政合同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本章主要介绍了环境行政合同在我国应用的几种主要形式:污染治理类行政合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环境工程建设合同,退耕还林合同,护林员委任合同,排污权许可合同等,结合实际例子逐一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成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为关于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一些设想。本章阐述了笔者关于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相关设想,包括对基本原则的确定,环境行政内容的设置,以及对于环境行政合同目的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违约责任和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