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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据和证明问题来说,英美证据法的主流传统是盖然性理论,而这种理论通常也被称为是一种原子论的,其典型代表是贝叶斯主义。按照原子主义的观点,事实认定者先原子式的评价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价值,然后根据一种计算法则来对这些证明价值进行整合。原子主义包括两个维度:在第一个维度上,原子主义是在一个相对真空中来对单个证据进行评价的。它把每一个证据都看作是一个孤岛,并且以一种相对孤立的方式来评价每一个证据。在第二个维度上,原子主义涉及到将证据分解成更小的单元——对证据进行逐个的评价,而不是把证据作为一个单一的整体来进行评价。可以说,迄今为止,在英美有关证据的话语传统中,有关证据组织和评价的主流观点依然是“原子论”的,也就是说,对有关证据的论证所进行的重构和批评,涉及的主要是对基于证据的个体命题之间的关系进行逻辑分析。英美证据法中的这种原子论的分析方法,其源头可以追溯到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和理性主义传统,前者包括培根、洛克、边沁和密尔这样一些哲学家,而后者包括吉尔伯特、边沁、斯蒂芬和威格摩尔等证据学家。尤其是特文宁所称的“理性主义传统”,构成了这种原子主义方法直接的智识基础:认识论是一种可知论而非怀疑论;比起真理融贯论来更偏爱于某种真理符合论;探求真相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获得了一种崇高的但并不必然压倒一切的优先性。但这种原子主义方法以及背后的理性主义传统,内在的具有一些不可克服的困难,因此它正在受到一种替代性方法所发起的挑战。这种替代性的方法是一种整体论的方法。根据整体论的观点,大量的证据以及它们的证明力,必须作为一个总体来被评价,或者是任何特定的证据原子的意义或价值,取决于它与一个解释者现有的其它证据相关联时所扮演的角色,也就是说,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决定是语境化的。整体主义进路所要挑战的不仅是以概率主义为代表的原子主义方法,如果它能获得成功的话,甚至会对英美证据法之主流传统形成挑战。在整体论者看来,传统盖然性理论除了存在着复杂性、计算困难和悖论等问题外,其最大的不足是它不能反映事实认定者的实际决策过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反对传统原子主义方法的整体性进路被提了出来,这些具有代表性的整体性理论分别为故事模型理论、锚定叙事理论、相对合理性理论、麦考密克的叙事融贯理论、杰克逊的关于事实建构的符号学模式和阿玛娅所提出的最佳融贯理论。故事模型理论是彭宁顿和黑斯蒂通过心理学实验而提出的一种理论。根据该理论,陪审员决策的一个核心过程是建构“叙事结构”来组织和解释证据。根据故事模型理论,陪审员将会在备选的故事中接受那个能最好的解释证据的故事,而那个最好的故事往往需要满足覆盖性、融贯性和唯一性这些确定性原则。锚定叙事理论是由魏格纳及其合作者提出的,其主要信条是,事实认定者是在两个判断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的:一个是关于公诉方叙事之合理性的判断;另一个是关于公诉方之叙事是否正确的锚定在一些被普遍接受为真的常识性信念之上的判断。结合这两个判断,事实认定者就会对公诉方之故事的可信性形成一种评价,而最终的决定就是在这个故事的基础上做出的。不论是故事模型理论还是锚定叙事理论,都是关于法律决策的心理学模式,它们反映了事实认定者的实际决策过程,在这两个模式中,叙事或故事扮演着重要角色。虽然故事对于组织和评价证据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时由于叙事谬误、对被告不利、故事选择标准不明确等原因,它也是危险的。出于对传统的贝叶斯模式的不满,艾伦提出了“相对合理性理论”。相对合理性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事实认定涉及到对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中所提出的故事之相对合理性的决定。而在这个决定当中,故事的合理性是由融贯性、完整性、唯一性、经济性和概率所决定的。在提出相对合理性理论之后,艾伦又与帕杜合作,用科学哲学中的最佳说明理论来对其整体主义理论进行进一步的发展和深化。因此艾伦的整体主义理论就把故事理论和溯因推理联系了起来。在艾伦看来,最佳说明推论既可以说明审判的宏观结构,又可以说明审判的微观结构。艾伦虽然宣称他的研究是实证性的,但是它并没有很好地贯彻这一立场,其理论具有明显的规范性痕迹。相对合理性理论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它与自由证明的亲缘关系,而关于证据资格的自由证明与现代证据法的一些理念是不相容的。对于真实问题来说,艾伦从自然化认识论的角度支持一种真实主义,并且反对从概率的角度来解释真实。麦考密克发展出来了一种很有影响力的法律推理理论,在他的法律推理理论中,叙事融贯是一个关键的概念。在麦考密克看来,叙事融贯是一个事实命题集合的性质,这个集合是作为一个整体被理解的。使得一个故事融贯的东西,是它根据一个单一说明性原则集合的可解释性,这些原则是关于一种因果关系和动机类型的。根据麦考密克的观点,叙事融贯在事实陈述的证成中发挥着一种重要的功能。具体来说就是,对于那些无法通过直接的观察予以直接证明的事实和证据来说,叙事融贯是关于它们之真实或概率的一种检验标准。但同时,麦考密克也认为,当一个关于争议事实的假设与证据和一套说明性原则形成最好的融贯时,事实认定者就被证成而接受这个假设。因此,一方面,麦考密克是把符合论作为“真”的定义,而把融贯作为“真”的标准,而另一方面,他又把融贯作为“证成”的标准。但是实际上,叙事融贯只能作为一种“真”的标准,在发现的语境中发挥初步检验的作用,而不能作为一种“证成”的标准。与麦考密克相对,杰克逊提出了一种关于事实建构的符号学模式。在他看来,三段论的大前提隐藏着一种叙事形式,小前提也要被建构为一种叙事形式,而司法裁判就涉及到这样两种叙事之间的比较,看它们是否融贯或匹配。杰克逊叙事融贯理论的另一个独特之处,在于他区分了关于审判的语义学和语用学。他认为,事实建构需要两种类型的叙事化:被讲述故事的语义学之叙事化和关于那些故事的语用学之叙事化。换句话说,审判涉及到两种故事:审判中的故事和关于审判的故事。在真实问题上,杰克逊的观点最鲜明和特别,他明确反对符合论而支持一种语用学真实观。但在区分非认识的“真”和认识的“真”的情况下,符合论和意义建构主义是可以结合在一起的。基于融贯的推理也是一种整体性方法,关于该种推理方法的典型理论是阿玛娅提出的最佳融贯论。她所提出的这种模式认为,一个关于争议法律和事实问题的信念,只有当它处于“最佳融贯”时,它才是被证成的,这也就是说,一个认识上负责任的法律决策者,将会因为它在同样情形下的融贯,而接受它的证成。法律决策者是否是认识上负责任的,取决于他们是否履行了一些认识责任,以及是否以一种具有认识美德的方式来进行探究和审议。阿玛娅认为,相比于其它理论,最佳融贯论提出了一种明确的融贯概念和具体的推论模式,这使得最佳融贯理论具有了一定的操作性。并且从一种自然化认识论的角度来讲,该理论不仅具有心理学上的合理性而且还具有规范性上的吸引力。在真实性问题上,阿玛娅坚持真之符合论,融贯论则主要是证成性的,并且两者可以结合,尽管存在一些困难。但由于阿玛娅混淆了融贯的内涵和外延,她其实并没有解决融贯概念的模糊性问题,同时由于不能克服归纳之谜,最佳融贯论也不足以成为一种证成性的理论。最后,本文指出,以贝叶斯主义为代表的盖然性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用途非常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一般意义上的原子主义方法就一无是处。原子主义和整体主义更多是一种人为的划分,它们并非截然对立和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一种补充性的关系。只不过在这种关系当中,原子主义更强调论辩的一面,而整体主义更强调整体的概观,因此才有人发展出结合这两者的混合模式。而对于司法中的“真实”问题来说,我们首先应该区分认识的“真”和非认识的“真”,然后从一种体系性的角度来理解它,即这两种“真”对于理解司法中的真实概念都是不可或缺的,并且它们是可以结合在一起的。其中,非认识的“真”,既真之符合论,提供的是“真”的定义或意义;而认识的“真”,包括融贯论、建构主义等,提供的是“真”的检验标准、证成方案或描述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