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人违法责任研究

来源 :辽宁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enewmy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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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科学技术对查明案件事实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掌握相应科学技术的司法鉴定人依据自身知识和客观事实,在诉讼中的科学实证活动极大的提升了司法机关发现事实的能力;当司法机关遇到难以查明的事实时就会委托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并将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重要证据;鉴定意见往往能决定案件的走向,往往决定着当事人的财产及人身权益。司法鉴定是由鉴定人实施的,是一种有意识的科学实证活动,鉴定活动中可能出现错误的鉴定意见,造成损害后果。为了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对违法实施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人处以相应的责任。目前我国鉴定工作质量不高,违法鉴定的情况较普遍,追究鉴定人违法责任十分困难,严重阻碍了司法鉴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当前建立完备的司法鉴定人违法责任体系显得尤为迫切。本文首先对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概念、特征、责任类型、追究原则和价值目标等基本问题进行论述,为下文打下理论基础;其次,分析了域外司法鉴定人违法责任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接着概括了我国关于鉴定人违法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详细的论述我国鉴定人违法责任存在的问题,如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过于苛刻,民事责任性质、追究范围不明确,行政责任相关法规零散、无统一规定等等;最后,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违法责任的建议,如对现行责任规制进行完善,制定司法鉴定法,完善诚信执业制度,建立执业保险制度及执业互济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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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具体规定但予以认可,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从而影响刑罚裁量的轻重,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并酌情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