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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成为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流动的法宝。它不仅是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重要保障,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维护,同时也使得劳动力资源得以优化配置,促进了社会效益的提高。我国将辞职权作即时辞职权和预告辞职权的区分,分别规定了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的程序、条件以及法律后果。但建国后,从计划经济体制一路走来,我国市场化程度尚待提高,辞职权制度与相关的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力,导致其在适用的主体范围、合同范围以及行使权利法律后果上存在不少争议,这几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辞职权法律制度值得借鉴。由于现代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对劳动者的层次不能再一概而论的新特点,一些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已经超越了“生存权”的意义范围,对传统的倾斜保护理论进行适当矫正也是必要之举。同时,现实中劳动者辞职还可能面临用人单位各种形式的阻扰,必须对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手段进行完善,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辞职权不能只是“纸上的权利”。本文字数共计三万四千字左右,分为了四大部分,现就内容兹分述如下:在第一部分对辞职权理论的概述中,笔者对辞职权的基本内涵和价值意义进行了剖析,结合现行立法对辞职权的两种类型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对辞职的情形、法律后果等分条叙之。在第二部分辞职权的立法考察中,笔者首先对我国建国后的相关辞职权立法进行了梳理,其次对我国台湾地区以及部分工业化国家的辞职权立法规定加以考察,最后从立法考察中总结出值得我国立法借鉴之处。在第三部分辞职权的制度困境中,针对学界对辞职权制度是否与合同法原则相冲突提出笔者的见解,同时,就现行立法中对辞职权适用的合同类型、辞职预告期、依法辞职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违法辞职的赔偿责任等法律规定是否合理引发的争论进行了归纳,最后指出劳动者辞职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在第四部分完善辞职权制度的建议中,笔者认为应当对倾斜保护理论进行矫正,建议结合劳动者的职业特征和收入水平对其进行层次划分,以此为标准对部分主体课以相应责任,辞职预告期也可做相应调整。同时,对依法辞职和违法辞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完善,在即时辞职权制度中引入“非根本违约”理论,以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基于辞职权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受其他国家和地区优秀立法例的启示,笔者对如何解决辞职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发表拙见,以求为我国劳动者之权益维护和劳动法之发展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