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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执行乱”的现象,严重干扰执行秩序,侵害执行主体的合法权利。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重要的执行救济手段,其可以保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免遭执行行为的侵害。其性质应归为新型救济之诉,兼具确认权利与排除执行的功能。该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保护案外人合法民事权利、制约公权力滥用、实现“审执分离”原则。从理论上讲,案外人异议之诉理应排除不当的执行行为,达到救济案外人,依法平衡各执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粗疏,当前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其发挥良好的效果,如: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限制诉权、权利事由规定不明确、提起异议之诉的时限紧迫、异议之诉中的标的确权等问题。案外人异议前置的立法初衷是希望通过分流案外人标的异议,减轻审判负担。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异议前置的程序不仅未能充分实现减轻法院负担的目标,使得执行程序延长,降低了执行效率,还造成案外人的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对于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事由规定较为笼统,又导致不利的后果,即相同的异议事由在不同省市的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因各地的司法政策不同,可能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提起异议之诉的时限是案外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十五日内,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这一相对局限的时限规定,在案外人不能及时获知执行信息时,很可能使案外人无法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获得救济。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关系不明确,也为案外人维权设置了一定的阻碍。在德国和日本,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相似的制度是第三人异议之诉。德国《民事执行法》规定,对于物权,第三人可以提起阻止让与异议之诉;对于债权,第三人可以提起禁止让与异议之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可以提起配偶异议之诉。日本《民事执行法》规定,第三人异议之诉得与确权之诉合并审理。这些规定都值得借鉴。短期内或许不能推进《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可考虑通过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来推进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制度变革,更好地实现对案外人的权利保障。具体建议如下:取消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明确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权利事由;通过完善执行公告制度使案外人及时获知执行信息;厘清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之间的关系,在两诉交织时合并审理;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判决主文中,确认执行标的之权利归属,切实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