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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合犯的概念,我国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笔者在本文中对对合犯作广义理解。对合犯是指具有对应关系的双方实施了不为法律认可的对应性行为,并且至少有一方的行为将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的犯罪形态。本文将对合犯分为彼此同罪、彼此异罪和只罚一方三种类型进行讨论。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将对合犯放入必要共犯之中,本文从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规定出发对对合犯为必要共犯这一观点提出质疑,并认为必要共犯之对合犯可以适用我国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彼此异罪对合犯自首与立功的竞合行为只能做一次评价。对于只罚一方对合犯中不罚一方行为的定性,本文坚守罪刑法定基本原则,认为盲目的将不罚一方以共犯处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此外,本为还对对合犯的罪名同一化,不罚一方行为的犯罪化问题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合理性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