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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气候问题的全球性决定了保护气候环境的共同责任,并且气候环境责任的“共同性”在国际社会已达成共识。但这种共同责任并非等于“同一责任”。出于国家历史、经济、人口和自然资源等现实差异和全球气候变暖原因的综合考量,在此背景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诞生,而国家间的气候环境责任由“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两部分分组成。随着国际气候环境法治实践和国际气候谈判核心问题的明朗化,该原则在实际履行中遭遇到现实困境。如何在国际气候环境法治中推动该原则更好地实施,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更加紧密合作,促进全球气候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而且对于实现国际气候环境法治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以及该原则在国际气候谈判和国际气候环境法治中扮演的角色充分说明了该原则在国际气候环境法治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该原则的发展趋势是将继续在国际气候环境法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目前导致该原则陷入实施困境的原因主要来自内、外两方面:从内而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因其原则属性,其理论基础尚有待完善;由该原则所指导的国际气候环境制度性设计缺陷导致该原则在具体实施中欠缺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支撑;从外而言,国家间利益差异、欠缺有效国际气候谈判磋商机制和平台;南北国家之间对话不充分导致各国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认识和解读上存在严重分歧,不利于该原则的实施。为了推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更好的实施和发展。就国际层面而言,存在三个路径包括丰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理论内涵并建立科学的区别责任量化标准,完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制度性设计,多方力量创造良好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履行条件;就国内层面而言,以“基础四国”的重要组成国之一中国为例,通过国际气候谈判、合作和提升国内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来推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更好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