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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先民们用自己的劳动和智慧,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形成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具有十分广泛的约束力和制约力,能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和认同。正是这些朴实的习惯法,对先民们的日常生活起着规范调整的作用,促进纠纷和矛盾的有效解决。习惯法事实上发挥着现代意义上“法”的规范作用,只是相对制定法,它更是活跃在民间不成文的“活法”,它以其顽强的生命力而一直存在于现代社会,甚至能发挥制定法不能发挥的作用。当前,我国的习惯法及其司法适用不管是在研究领域,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已取得许多突破性的进展。但是成效和问题是并存的,当前的许多实践和理论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索研究,以更好地促进未来习惯法司法适用的构建和完善,充分挖掘出习惯法的法律价值和实践功能。本文第一部分是习惯法及其相关的概述。一是对习惯法及相关概念做基本界定,引出作为本文论述的习惯法的概念,同时特别区分了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异同。二是阐述了习惯法的类型和特征。第二部分对我国习惯法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作理论探讨,首先阐述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国家法和习惯法的相互关系,指出二者共同作用于我国的法制建设。然后探讨我国习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指出虽然目前立法定位不明确,但是习惯法在事实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地位。最后分析了我国习惯法司法适用的现实条件。指出现阶段的习惯法司法适用,是我国国情和社会特征的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导向的要求,而制定法的开放性规定为我国习惯法司法适用提供了可能。第三部分分析当前我国习惯法司法适用。首先是当前我国习惯法司法适用总体概述。然后具体分析习惯法司法适用的实践探索,其中重点分析了姜堰法院的司法实践,还分析了两个习惯法适用的实践个案。最后对当前我国的实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分析,指出当前的习惯法实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同时存在不少的问题,并对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未来我国习惯法的司法适用构建和完善。首先指出制定法适当吸纳习惯法是完善未来我国习惯法适用的前提性条件,重点分析了民事领域习惯法的立法构想。然后探讨习惯法本身的选择适用,指出作为适用对象的习惯法要符合三性的标准:即习惯法的“合法性”,习惯法的“善法性”和习惯法的“有限性”。最后对规范习惯法司法适用提出构想:探索建立规范习惯法适用的冲突规则,充分发挥法官在习惯法施法适用忠的能动作用,注重发挥习惯法在调解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