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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订正式确立了我国诉讼法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但是,恶意诉讼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将其全部涵盖,尤其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所引发的恶意诉讼行为,更是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并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以规制。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以恶意诉讼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以愈演愈烈的态势正在不断发展和蔓延。如果法律不及时有针对性的对恶意诉讼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有效规制,必将对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因此,本文尝试从竞争法的角度上对市场间的不正当竞争所引起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何从各层面对恶意诉讼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本文文章结构大致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案例,通过实际的案例引出恶意诉讼作为一种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第二部分研究什么是恶意诉讼,以及恶意诉讼的特征和构成要件;第三部分研究恶意诉讼作为一种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及认定标准;第四部分,为如何规制恶意诉讼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本文认为,恶意诉讼作为一种市场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将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广泛的市场竞争之中。其在高度隐蔽性、巨大的破坏力和低廉的违法成本等方面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巨大差异。同时,由于恶意诉讼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市场商业竞争的行为属性和行为人往往并不以诉讼本身利益为行为目的等特点,又与其他一般的恶意诉讼行为存在巨大区别。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加以遏制,必将对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坏和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应当针对恶意诉讼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将恶意诉讼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特别规范。完善和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恶意诉讼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制度,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恶意诉讼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