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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五篇第二章中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另外在刑诉解释(第496条—506条)和高检规则(510条—522条)中相关法律内容均有详细的列明,使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较之前未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而言更加完善,为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新的方式。通过近两年的法律实践,实践操作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比如许多基层法院沿用习惯附带民事调解做法使较多的刑事和解工作推进的不够深入,刑事和解内容流于形式,法院处理刑事和解案件缺位,刑事和解案件量刑规范化不够明晰,刑事和解程序启动难等等问题,这些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是需要细化方案加以解决的。文章从刑事和解案件的调研背景和D县法院处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实际工作情况着手,展开本次调研活动。以D县法院处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实际工作情况为调研对象,分别从刑事和解案件的数量、类型、方式上进行数据分析,运用数据统计和图表的形式对数据进行筛选、分类、整理,并结合D县法院处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特点和流程,以交通肇事类案件和故意伤害类案件为主,进行细化分析,讨论了D县法院处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遇到的诸多问题。在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分别指出了D县法院处理刑事和解案件面临的困境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问题应对,提出了笔者的几点建议。本文以调研报告形式为视角,通过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情况,来考量刑事和解制度在基层法院的程序适用情况,希望可以从一个新的视角认识刑事和解制度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