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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然而,会计信息失真已经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在当今中国的经济生活中,会计造假似乎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它不仅危害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严重打击投资者的信心,而且会增加宏观决策失误,影响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造成这一恶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会计领域外部的因素,也有会计领域内部的因素。为了有效规制会计法律责任失衡,需要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导、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会计信息失真进行了总体论述,界定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含义和判定标准,分析了其类型和特征,指出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会计信息失真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分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原因,指出会计信息失真最主要的法律原因在于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失衡。文章的第三部分,通过中美防范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制度的比较,发现我国的会计法律法制建设显然滞后于现实,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实际操作中处罚力度不足。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制度的若干建议,提出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导、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首先提出强化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具体建议,作为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对方当事人为签订合同或变更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对方当事人因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而丧失同第三人缔约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作为侵权责任性质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为签订合同和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害人因履行合同所导致的损失;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其次提出规范会计信息失真刑事责任的具体建议,提出适当扩大刑事责任范围,修订《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会计信息失真罪”。再次,提出优化会计信息失真行政责任的具体建议,应当建立统一权威的会计监管机构,配置高素质的监管人才,制定利益均衡的会计法律,构建客观独立的执法环境,建立规范有序的制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