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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性解释的概念通常被认为是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贡献。在《法律帝国》(Law’s Empire)一书中,德沃金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一种解释主义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脱离了分析法学传统而转向一种解释理论。在德沃金看来,“法律推理是建构性解释的一种运用,我们的法律存在于对我们整体法律实践的最佳证立之中,存在于使这些实践尽其可能成为最佳的叙事之中。”德沃金所提出的建构性解释通常被视为是发现既定权利与义务的具体操作方法。作为解释的起点,乃是过去的政治决定,它们大致上呈现在于宪法、制定法、司法判决等权威性文本(我们将其称之为“前解释”阶段的材料)当中。而建构性解释的要求则源自于对这些材料所抱持的解释性态度。解释的态度包括了两个部分:首先,我们认为法律实践不只包含了那些过去的政治决定,它还具有某种目的、价值、原则或者要点。这些目的或要点乃是法律实践所欲实现的价值或原则,我们必须透过这些价值或原则来理解或适用前述的权威性文本。建构解释的核心就在于提出一组政治道德原则作为法律实践的目的或要旨,这组原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它必须“符合”前解释阶段的材料;其次,它必须能够对于法律实践的整体提供实质上的最佳道德证立。为了贯彻这组原则,我们可能回过头来再扩张或修正法律实践的内容。换句话说,“法律命题的真值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完全由过去的政治决定所能确定。对于德沃金而言,作为前解释素材的过去政治决定只是提供了思考的出发点,“法律命题的真值是什么”或者“法律的根据是什么?”的问题,始终必须透过建构解释所提出的价值或原则来回答,而这个回答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或调整过去政治决定的内容。因此,建构解释试图在“对社会实践的前解释说明”与“对该实践的适当证立”之间建立均衡,即通过一种反思的平衡方法,我们可以在既存的法律实践与政治道德原则之间达至一种统一。在这一过程当中,我们即可以在具体裁判当中识别出真的法律命题,也可以发现理论研究所欲探寻的法律的真实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