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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肇端于罗马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债法中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安排。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都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规定。在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框架中,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发生后排除不法者的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成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通常处理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体系中,虽然没有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具体安排,但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上都有不法约因制度起到规范不法原因给付行为的作用,并且在法律后果的一般处理上同样也采取了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我国学界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研究和关注甚少,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也较少涉及。而在社会生活中不法原因给付却是广泛存在与经常发生的,司法者一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适用一般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处理机制,笼统的统一返还给付,或者袭用前苏联的“国家收缴”制度,造成国家公权力过多的介入私法应用领域。因此在判例操作中较多的出现了适用法律不统一的混乱,不合理乱象。本文试从我国不法原因给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及问题入手,探求我国现行对于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后果规定的弊端,进而从规范目的和比较法两种视角分析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合理性,提出我国在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后果的规定中采用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建议,以期对我国规范不法原因给付行为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与理论支撑。第一章为绪论,首先是问题的提出,接着对不法原因给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现状、研究方法做了较为详尽的介绍,指出了立论的创新之处和存在的不足。第二章是我国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在介绍我国现行处理不法原因给付具体模式的基础上,分别对我国处理不法原因给付采取的两种法律后果模式——国家收缴和统一返还做了分析,指出其不合理并加以否定,从而自然的得出我国处理不法原因给付方式需要改进和嬗替的结论。第三章为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合理性分析。先从规范目的的视角分析了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贯彻了惩罚不法原因给付行为人的原则,实现了预防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再发生的规范目的,肯定这种规定的价值与意义。然后以比较法的视角,介绍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均采取了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推断出它的合理性。第四章是对我国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后果规定的建议,即我国应采取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通过前面对我国现行处理不法原因给付的方式存在问题的探讨,以及对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合理性分析,笔者给出我国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应该采取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加以拓展,探讨了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几种例外情况,为我国最终形成完善的不法原因给付处理模式做一些探索和微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