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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人类社会中一个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在人类历史上一直处于社会的边缘,饱受歧视和排斥,其民事权益需要我们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障。近年来,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世界上一些国家相继进行了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各国法律,给出了如下的残疾人的定义:残疾人指的是有身体或精神上的障碍的个人,此障碍对其参与正常社会生活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从民法发展的历史和潮流来看,各国的民法都是围绕着法律意义上的“人”来进行立法规划的,整部民法的目标就是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发展。本文从残疾人人权保护角度和平等民事主体角度分别论证了残疾人的社会平等主体地位的合理性,以及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理念的发展。第二章介绍了我国残疾人民事权益的实现状况,通过历史和当前现状,分析了残疾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第三章对ADA(《美国残疾人法案》)的建立和发展情况进行初步介绍。本文探讨了ADA对我国残疾人民事权益保障的启示。第四章讨论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情况,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残疾人保障的现状,分析了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多年来,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发挥了纲领性作用,但其主要是对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社会权利的规定,而没有对民事权利专门加以规定。而民事权利对于残疾人的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第五章从民法角度出发,提出了对我国残疾人民事权益保护的建议。本文从民法的人格权、财产权、监护制度、精神残疾者的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和民事责任方面对如何保障残疾人民事权益进行剖析,对完善我国民法体系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随着国际残疾人权利运动的发展,一些被国际社会认可的理念和经验也应当被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有选择性的采纳。我国有关残疾人民事权益保障的的立法工作虽然有较大进展,但是其重心在残疾人的公法权利,对于残疾人的民事权利覆盖较少,需要我们贯彻民法基本理念,对残疾人的民事权益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