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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可以用来抵押贷款,但就目前情况来说土地经营权抵押在法律制度上仍存在诸多不足。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真正放活土地经营权,盘活农村经济,发展现代化农业,从而使农民增收使农村发展,最终打赢脱贫攻坚战,建成全面小康。但在法律层面上,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其作为抵押物的规定以及土地经营权抵押在产生和实现机制方面的内容仍不完善。本文用文献研究、跨学科研究等方法分析了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并认为其应为用益物权,指出土地经营权用于抵押所存在的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对试点地区模式做法进行了梳理以从中得到启示,最后从修改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禁止土地经营权抵押相关条款,确定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生效主义,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关于第三方经营主体在以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时需经承包方同意的规定,并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评估、流转市场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够有助于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本文在借鉴试点模式,提出法律制度具体修改建议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也由于未对试点进行实地的调研,仅基于文献研究的梳理概括,对于试点的实际操作了解的不够具体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