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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绪言、总论(第1章)、分论(第2、3、4、5章)和结语四部分。第1章总论部分概述了大规模侵权基本问题,综述了大规模侵权典型案例,为下文的论述做好铺垫。分论由第2章大规模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确认、第3章大规模侵权的责任承担、第4章大规模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化和第5章大规模侵权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与融合组成,在研究大量著名大规模侵权判例的基础上,对困扰实践和理论界的因果关系确认、致害人不明大规模侵权责任分担等实体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地论述,探讨了大规模侵权的社会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文主要研究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但是集团诉讼、公益诉讼是大规模侵权中无法回避的程序法问题,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中的受偿顺位问题也十分重要,因此,在第5章分析了大规模侵权案件中的这些重要的程序法问题。 绪论部分简单介绍了本文选题的缘起、意义和研究方法。现实生活中频发的大规模侵权案件,对传统法律提出了各种挑战,也引发了学术界对于大规模侵权的讨论思考。国内外鲜有对大规模侵权实体法层面的系统论述,这与大规模侵权的频发现状并不相对应。在研究方法上,本文运用了多元的研究方法,对于大规模侵权予以多视角、多层面、跨法域的考察。主要研究方法有实证分析的方法、法经济学的方法、法社会学的方法、比较法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和解释学的方法。 第1章对大规模侵权基本问题进行概述。概括抽象出大规模侵权的概念、特征,从崭新的视角,根据诱发侵权的实质原因和具体形态对大规模侵权进行有意义的种类划分,对三种主要类型的大规模侵权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介绍。创造性、深层次地分析了大规模侵权产生的综合原因,并对大规模侵权纠纷解决方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剖析。 第2章是大规模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确认问题。因果关系的确认是多因大规模侵权诉讼中的难点。本章首先通过介绍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找出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面对大规模侵权诉讼遇到的困惑,再通过分析两种关于侵权法追寻的价值目标的理论之争,总结出在大规模侵权因果关系的确认过程中,要在符合侵权法追究的价值目标基础上对传统因果关系理论作出适当的突破。大规模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大多采用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最后,详细介绍了国外在致害人不明数人大规模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的特殊证明方法:替代因果关系、市场份额理论和团伙危险行为。分析了这些特殊证明方法的优缺点、可行性以及制度本土化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3章以多因大规模侵权的责任分担为中心,分析了大规模侵权的责任承担机制。首先,分析了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基本原理,总结了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形态选择的基本规则。然后,通过分析损害的不同种类,重点详细阐述了单一不可分之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市场份额责任和比例份额责任。大规模侵权中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泛行业责任和替代责任。市场份额责任和比例份额责任本质上是按份责任。虽然存在许多阻碍适用市场份额责任的因素,但是基于公平正义的政策考量的该种责任形态具有自身的合理性;比例份额责任是以市场份额责任为基础的扩展,强调了承担按份责任的考虑因素除了“市场”份额以外,还需综合考虑产品的剂量、浓度等可能影响风险比例的其他因素,更具合理性,借鉴比例份额责任在我国有很好的适用前景。 第4章是大规模侵权纠纷的社会化解决机制研究。大规模侵权冲击下的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发生了变迁。传统法律救济方式由于实体法上证明困难、成本高等存在有限性,导致对某些权利救济的“虚位”,必须探寻从单纯的责任个别化转变到责任个别化与责任社会化相结合的救济模式。解决大规模侵权纠纷,赔偿基金、政府救济与责任保险等多种有效的社会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存,并越来越多的体现出社会化倾向。通过对国内外已有的赔偿基金先例的分析,笔者创造性地总结了赔偿基金的性质特征,指出建立赔偿基金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建立赔偿基金的制度模式进行了探索。社会保障在侵权责任法无力救助的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人,通过责任保险分担风险,也是现代侵权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但是社会保障、责任保险制度不但不会导致侵权法的衰亡,而且在这两种制度的推动和密切配合下会更好地发挥侵权法的功能。 第5章是大规模侵权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衔接与融合方面的构想与建议。大规模侵权诉讼过程中与民事诉讼法中的集团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紧密相连,我国代表人诉讼中原告缺乏诉讼的动力,无法发挥显著的惩治和矫正违法行为的实际效果,在我国的大规模侵权诉讼中引进集团诉讼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在涉案受害人人数众多、损害范围巨大的大规模侵权中,受害人的共同利益体现为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在此类案件中应当有合适的主体积极提起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中,对诉讼主体、因果关系的认定等都应采取特殊的方法。大规模侵权导致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受偿顺位问题凸显,将侵权之债与违约之债都放在普通债权中按比例受偿的现行的破产受偿顺位存在逻辑缺陷。笔者认为,应当突破传统破产受偿顺位的束缚,并创造性地提出建议:确立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优先顺位,使之与同样体现法律政策人本主义关怀的劳动债权处于同一顺位受偿,而财产损害赔偿之债优先于普通违约之债受偿,排在税收债权之后。 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指出应加强对大规模侵权纠纷实体法问题的研究,探索合理有效的社会化纠纷解决机制,认为应在最大程度上尊重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侵权法理论作出必要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