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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一种新的、独立的交易结构,起源于美国,近年来也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存在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风险因素,承租人往往会面临破产的风险,即使是财力雄厚的融资租赁公司也不能例外。由于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特殊性,融资租赁承租人、出租人破产时会产生与一般租赁所不同的规则需求。融资租赁当事人破产问题,既要顾及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又要顾及破产程序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因此造成了诸多法律适用上的困难。而我国现有法律规则在处理融资租赁当事人破产问题上尚有制度空白,且已有的为数不多的规则在具体适用时又存在矛盾和冲突,致使这一领域存在亟待解决的难题。如:融资租赁性质认定问题、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破产取回权和别除权行使问题、破产债权问题、未履行完毕合同破产管理人选择权问题等等。第一章为概述部分,主要介绍了融资租赁的概念、特征和法律性质,以及融资租赁在破产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第二章为主体部分,从微观角度详细分析了融资租赁在破产领域中的若干特殊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分为五个小节。第一小节为融资租赁的性质认定问题;第二小节为融资租赁的破产财产范围问题,当融资租赁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这一认定在学术界中已有公论,但对承租人在租赁物上所享有的衡平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仍存在争议;在对租赁物的归属进行分析之后,第三节进一步讨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问题,从融资租赁破产取回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范围及行使限制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四节为融资租赁破产债权问题,分别从破产清算过程中融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五节为融资租赁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问题,分别从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破产三个角度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形进行分析。第三章辅助第二章,从宏观角度提出了解决融资租赁破产难题的途径。第一小节从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平衡角度进行分析;第二小节从租赁物登记制度的建立、二手市场的完善及保险制度的建立三个方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