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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制度作为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制度发展到唐朝,实现了制度化和法律化。宋代刑讯承袭唐代,但在具体规定上,与唐代相比又有变化,有所发展。唐宋时期确立了刑讯实施详备规范和非法刑讯法律责任,最终形成了完备的刑讯制度。唐宋时期刑讯的合法性与非法性体现了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的矛盾与剥离。一方面统治者确立了完备的刑讯制度,另一方面现实中存在着严重的滥施刑讯现象。这与当时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日益尖锐和激化的社会状况密切相关,从而造成在其完善的刑讯制度下则是滥施刑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具体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反映出在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背景下,滥用刑讯与遏制刑讯之间的冲突。本文从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沿革入手,就古代刑讯制度化、法律化的形成、原因、等诸多相关问题予以了阐述,目的在于客观地评价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从而扬“讯”之长,避“刑”之短,以完善今天的证据制度。 刑讯制度是人类司法制度中最为久远,同时又是公认最不能达到目的但又难以消除的制度之一。中国古代刑讯的产生比较早,国家在法律中也承认。国家对刑讯制度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刑讯制度的放任,相反,国家往往通过多方面的立法对刑讯制度进行规制。中国古代国家主要通过对刑讯制度的刑讯前提条件设定、刑讯对象的限定、刑讯方式的约束、刑讯工具的规范、刑讯数量的确定、刑讯部位的预定、刑讯人员的限定及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等,达到减少和限制刑讯带来的副作用。当然,在实践中相关立法的作用和效果的有效性是值得反思的。 刑讯逼供的存在,不仅是一个历史性问题,同时也是一种世界性现象。作为法制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一种反动,它之所以存在,实质在于“口供”的独有“魅力”,而原因和危害却是多方面的。由于其主体的特定性、行业的特殊性和原因的复杂性,对其进行规制的困难也相对较大。如何有效地遏制和减少刑讯逼供的出现,实现法律本身对正义及价值的追求,理应是全人类共同的理想,对于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