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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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建设用地紧缺的问题不断凸显。为了解决快速发展与土地稀缺的矛盾,人类不得不将土地利用的模式扩宽至立体层面,各种立体利用土地的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规模也日益扩大。我国对于地下空间制度的规范,多偏重于政府管制。《物权法》第136条首次从私权视角涉及了土地立体利用问题,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但是,该规定过于原则,根本无法与不断发展的地下空间利用实践相适应。因此本文在考察国内外关于空间利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立足于取得、流转、登记等方面构建具体的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容。同时从宏观的立法模式选择到微观的权利冲突规则建立两方面来构建具体的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力求在保持我国物权法律体系完整的基础上,能够充分保护地下空间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文章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第一部分,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理论。包括权利来源、内涵和性质等。笔者认为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空间权与土地发展权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来,并且分离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其性质上应是一项用益物权。同时《物权法》对其的承认并不违反其—物—权和物权法定的原则。笔者希望通过分析相关理论,能正本清源,为在《物权法》中确立其地位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要素。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首先应该是普通民事主体向国家取得,而后才是在普通民事主体中流转。其客体应该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占地下空间以外的人类可以控制的地下空间。同时权利的行使也将受到其他用益物权以及期限等的限制。这些权利要素的确定有助于实践中各种地下设施产权的归属确定以及权利冲突的解决。因此,该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也是难点。第三部分,关于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立法模式的国内外比较法研究。笔者主要选择了两大法系中几个代表国家,通过案例和立法,总结出三种立法模式,比较其特点,总结出适合我国建立相应立法模式的经验。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制度的建议。《物权法》关于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立法应该体系化,包括确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相关规定单独成章编写等。同时,具体条款设计时应考虑权利的客体范围,登记流转,权利限制,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并存,与空间相邻关系并存等的规则设置。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来完善我国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制度。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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