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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理论学说以及《合同法》对加害给付采用的是请求权竞合救济方式。这种没有对加害给付的利益受损状态进行区分而一刀切的请求权竞合方式,会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完整的赔偿,而一个公平而合理的制度设计应该是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完全的赔偿,以恢复到其受违约或侵权前的无损状态。因此,单纯的请求权竞合理论的救济模式已然明显不能使债权人的损害得到完全的赔偿,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而,有必要对加害给付的概念、构成要件、分类等等进行再分析,并且结合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聚合的理论进行探讨,从而得出:(1)在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采用请求权聚合的方式来救济,这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技术层面或立法层面都已经不存在障碍;(2)在仅有固有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有请求权的竞合的适用。亦即加害给付救济的方式应该根据不同的利益受损状态分别采用请求权聚合和请求权竞合的方式进行救济,这样才能够使债权人的损失得以完全回复。本文除导言外分四章。第一章:加害给付理论的历史沿革。介绍了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的起源及其提出的意义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完全给付理论,以及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加害给付的判例。并分析了加害给付在我国大陆民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主要比较了加害给付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分类以加深对其概念的理解,从而得出加害给付的四个构成要件:(1)债务人已为给付;(2)违反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不符合债的本旨);(3)侵害债权人固有利益和(4)可归责于债务人。第三章:加害给付的法律效果。本部分内容是本文的重心所在,主要针对其救济方式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其中结合了请求权竞合和请求权聚合的理论,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有关加害给付的救济方式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笔者的观点:认为在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同时受到损害时采用请求权聚合能够完全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在仅有固有利益受到损害时才有请求权竞合的适用。第四章:主要是针对加害给付与产品责任以及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做了分析,指出了加害给付与二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