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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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电商的高速发展,平台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占据竞争优势,抢夺用户和流量,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让商家与自己独家合作,禁止商家与其他竞争性电商平台合作。这种行为不仅会增大商家的经营风险,损害平台消费者的利益,更会影响电子商务领域的自由竞争,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但目前此类行为没有得到有效规制,学术界对此类行为的规制也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本文拟对“二选一”行为的内涵、表现形式、法律定性、竞争效果等方面进行多维度的理论探析,对国内相关典型案例加以总结归纳,参考美欧地区的相关制度,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提出合理的规制建议。本文首先对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以及“二选一”行为进行简要分析,确立本文的研究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详细阐述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特征、法律定性、成因以及规制的必要性,对此类行为做一个全面剖析。接着,从立法、执法监管、司法救济三个层面分析当前的规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指出目前我国对于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的法律,主要集中于《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由于电商平台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这些法律条款本身存在一些瑕疵,使得这些条款无法有效适用于此类行为,存在着以下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规制范围狭窄,《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条款违法性构成要件不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适用门槛高。而在执法监管中存在单一事后惩戒性执法监管方式不足,技术性执法监管工具欠缺的问题。司法救济中存在损失及赔偿数额难以确定,受害方举证困难的问题。最后针对前文中提到的问题,参考美欧地区的相关制度实践并结合国内相关典型案例,提出在立法层面要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规制范围;明确《反垄断法》中相关条款的适用标准;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进行缩限解释。在执法监管层面要强化前置式执法监管方式;加强技术执法监管,实现智慧执法监管。在司法救济层面要完善损害赔偿的认定及计算;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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