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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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有着悠久的能动司法历史,大陆法系能动司法主要体现为法官在严格规则主义与自由裁量之间的动态平衡,而英美法系主要体现在法官对法律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二者这种不同的特征,是由欧洲大陆和英美的不同社会发展道路决定的,它们既是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相互博弈的结果,也是法院和法官长期实践的结晶和法官地位的一种体现,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我国能动司法的品格则是政治司法一体化,这是由我国建立和巩固统一民族国家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决定的,回顾我国司法实践的历史,实质上是一个最高法院承担政治职能的历史。只是各个时期政治职能不同,决定了最高法院的角色形态不同罢了。然而,盲目地将中央口号转变为司法政策,不考虑中国法治的阶段和实践,承担政治职能的任务就可能变味。而能动司法政策运行一年半的实践表明,法院并未处理好承担这一政治职能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或者说,在当前法官素质有待提升,证据制度、司法技术有待健全的背景下,法院根本无力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如果不严肃地看待这个问题,二十多年司法改革的成果可能荡然无存。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将其作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掀起了学术界的一次大讨论,也为司法实践开拓了新的思路,本文对能动司法的内涵,我国能动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与西方国家的司法能动理念的区别、联系都做了详细而透彻的分析,以期能够使读者对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了解的认识。在此基础之上,明晰能动司法的功能,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能动司法对于解决纠纷的价值,既包括良性的司法秩序价值,又包括和谐的社会秩序价值;既包括解决纠纷的效率价值,又包括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制度价值。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引出笔者对能动司法在适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的思考,探寻司法实践中妨碍能动司法作用发挥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根深蒂固的法律克制主义的束缚,对新观点、新理念接受的时间性,我国民众的规则意识淡薄,司法队伍素质不高等几个各方面。进而提出了我国构建能动司法制度的合理设想,提出了我国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构建能动司法制度的总体要求,构建能动司法制度应遵循的几项原则,遵循司法规律原则、遵循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相平衡原则、重视程序正义原则以及开放、发展、包容的原则。从能动司法制度的角度来讲,就是要多方面、全方位的完善能动司法制度,从落实法院职能方面,从法官个人作用发挥方面等等。最后,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在能动司法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也提出了对能动司法的规制,以及我国能动司法的制度创新点。希望能对司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做出一定的贡献,为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司法为民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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