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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原则或是民族自决权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起源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的民族自决思想,后来在全球范围内的非殖民化运动中,民族自决权理论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并通过一系列国际会议和国际法律文件加以规范确认最终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当代社会,世界殖民体系已经瓦解,国际法中民族自决权的非殖民化的功能也已经不复存在。那么,民族自决权现存的意义是什么,后殖民化时期它的适用主体有了什么样的变化,它的存在是否会对国家主权构成一定的冲击?这一系列的问题也一直都是国际法学界颇有争议的话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势必会对目前相对稳定的国际、国内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予以明晰,这样既可以维护以多民族国家为主体的现代国际社会的稳定,又可以为多民族国家处理内部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谐提供理论支持。本文分五个部分来试述国际法民族自决权较有争议的几个问题,即民族自决权内容新发展问题、适用主体问题、其与国家主权关系问题及其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民族自治权的关系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经过深入分析认为:第一,国际法中民族自决权已经从一开始的被殖民被压迫民族或民族国家要求政治上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扩展到国家有权维护主权统一和民主自由,国家、公民及国内各民族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发展的权利。第二,关于民族自决权的适用主体,在特定条件限制下可分为三个层次,其中包括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各个民族,但必须要限制在国家主权框架下,在本国宪政体系内,并且只能含有通过自我管理促进经济、文化发展的含义,而没有丝毫的民族分离内容。第三,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具有基石性的根本原则,民族自决权不得与之相抵触。第四,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民族自治权与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权是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次的内容,我国的民族自治权是我国宪政下法律授予的权利,以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前提,以促进发展为主线的,它是对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权的扬弃和新的发展。